| 【政治制度】丹麦实行君主立宪制下的单院议会制度,可以举行全民公决是对这种单院议会制度的补充。
【宪法】现行宪法于1915年制定,1920年、1953年两度修改。宪法规定,丹实行君主立宪制,经议会5/6多数通过,政府可将一定范围内的主权交给某种“国际机构”。
【议会】一院制,议员经普选产生,任期4年。议会有议员179人,其中包括法罗群岛和格陵兰选出的议员各两人,参加选举的法定年龄为18岁,议员席位由在选举中获得总选票至少2%的党派中获得票的比例分配;有时被选任议会的党派多达11个(目前为9个),10个丹麦人中有一人隶属一个政治党派,本届议会于2001年11月大选后产生,自由党(56席)、社会民主党(52席)、丹麦人民党(21席)。
【司法机构】法院分三级,全国有最高法院1所、中级法院2所、初级法院82所;此外,还有海事与商业法庭、特别诉讼法庭、仲裁法庭和宗教法庭等专门法庭;最高法院由1名院长和16名法官组成,院长和法官由政府(司法大臣)推荐,女王任命,任职到退休,法院独立行使职权。 【政府】这届政府在2001年11月经大选产生,内阁成员主要由右翼政党组成,首相安纳斯·福格·拉斯穆森(Anders FoghRasmussen)。
【政府政策】的宗旨是就平衡国家预算,就减少丹麦的对外债务和增加就业以及就保护和改善环境和就业人员的健康等措施达成广泛的一致,时吸纳这个宗旨的手段包括稳定的克朗兑换率,制定促进私人储蓄和间的私人债务结构的税收政策和着眼于减少失业(目前是失业率是9%)的劳工市场和教育政策,环境保护税收日益被由于促进可持续发展。
丹麦政府不论其倾向如何都鼓励自由化,原来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许多职能已被公司或者其它私人组织取代,这包括邮政和通信服务中的一些部门。也已经可以建立私立医院。
【丹麦的国际作用】丹麦是欧盟、联合国、北大西洋公约和北欧理事会的成员。对外关系冷战结束后,丹麦对传统上以北约、欧共体、北欧合作和联合国为支柱的外交政策进行了调整,突出以欧盟为重点,并增加了“共同安全、民主和人权、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环境”等内容;丹重视欧盟建设,坚持依托北约,加强欧洲安全合作,积极拓展以北欧合作为基础的环波罗的海合作,重视联合国的地位和作用,积极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目前,丹已同154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
【政府收入】公共部门的收入来自所得税(1994年占国家及地方收入的60%)和商品及服务交易的增值税(32%),县市当局按公民收入比例征收所得税,国家则按累进制征收所得税,实际上对全部货物和服务普遍征收营业税和流通税,其中包括征收率为25% 的增值税;总纳税负担是全世界最高的纳税负担之一,1996年达到50.4%。
【政府支出】公共部门的支出包括极广:社会福利49%,教育13%,商贸开发措施,包括道路和港口建设10%,保健服务10%,开发援助和对欧洲共同体的支付5%,国防3%,教会和文化3%,警察和法院2%,住房措施2%,行政管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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